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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簡介

本會宗旨

本會以團結各產、職業工會,共同保障會員權益、改善勞動條件、提高生活品質為宗旨。

本會任務

  1. 輔助產、職業級企業勞工組織產業、職業級企業工會。
  2. 輔助產、職業級企業工會健全會務。
  3. 促進勞資一體、互助合作,共謀產業之永續發展。
  4. 推動「工者有其股」及「工者有其屋」政策。
  5. 生產、消費、信用合作事業之組織。
  6. 勞工醫療、藥品、安全衛生事業之組織。
  7. 勞工及其子女文教活動之舉辦。
  8. 圖書館、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發行。
  9. 勞工俱樂部及康樂事項之舉辦。
  10. 勞資爭議事業之調解、仲裁。
  11. 工、商法令之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12. 協助政府辦勞工教育、技能訓練以提升勞工就業職能。
  13. 協助政府辦理托育、保姆相關訓練、認證以提升就業職能。
  14. 協助政府促進勞工就業,勞動力資源調查、研究、評估。
  15. 協助政府職場安全宣導、就業場所、就業環境評估。
  16. 勞工職涯發展諮詢,勞工就業服務。
  17. 其他有關保障會員權益事項。

理事長

林豐翔

資歷:

  • 中華民國職業工會全國聯合總會-監事會召集人
  • 新北市產職業聯合總工會-副理事長
  • 新北市舊貨業職業工會-理事長
  • 新北市汽車保養人員職業工會-理事長

工會幹部

理   事  長:林豐翔
副  理  事  長 :陳吉雄 吳聰志
常  務  理  事:陳冠宏 李明澄 翁茂堂 曾聯成 增大鵬 陳俊瑋
 理      事:呂振權 張峻維 孫義翔 吳春 楊浚傑 柳文欽 林文明 林文良 謝豐如 陳龍濱 游孟梓 洪火林 林鍵智 林銘浚張智賢 杜天賜 吳錦麟 陳智賢
監事會召集人:姜仁皇
常  務  監  事 :張永國 洪惠萍
監      事:陳進誠 蔡藤 林峻國 姚正朗 曾金蓮
秘   書  長:林   修

第七屆理監事名單

第七屆理監事名單

工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係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併有關法令設立之產職業聯合總工會。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新北市產職業聯合總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團結各產業、職業及企業工會,共同保障會員權益、改善勞動條件、提高生活品質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南路220-3號1樓,並得依業務需要分設服務處。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 輔助產業、職業及企業勞工組織產業、職業及企業工會。
  2. 輔助產業、職業及企業工會健全會務。
  3. 促進勞資一體、互助合作,共謀產業之永續發展。
  4. 推動「工者有其股」及「工者有其屋」政策。
  5. 生產、消費、信用合作事業之組織。
  6. 勞工醫療、藥品、安全衛生事業之組織。
  7. 勞工及其子女文教活動之舉辦。
  8. 圖書館、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發行。
  9. 勞工俱樂部及康樂事項之舉辦。
  10. 勞資爭議事項之調解。
  11. 工、商法令之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12. 協助政府辦理勞工教育、技能訓練以提升勞工就業職能。
  13. 協助政府辦理托育、保姆相關訓練、認證以提升就業職能。
  14. 協助政府促進勞工就業,勞動力資源調查、研究、評估。
  15. 協助政府職場安全宣導、就業場所、就業環境評估。
  16. 勞工職涯發展諮商,勞工就業輔導。
  17. 其他有關保障會員權益事項。

第三章  會員工會

第  六  條:本市各產業、職業及企業工會及跨區域工會之分會,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工會。
第  七  條:會員工會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提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繳納入會費後始為本會之會員工會。
第  八  條:會員工會有遵守本會一切規章,執行決議案與按時繳納各項會費之義務。
第  九  條:會員工會如有違反本會規章及決議案,經本會通知改善仍未改善者,本會理事會應移送監事會議決予以警告、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應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除名。
第  十  條:會員工會退會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一 條:會員工會因故解散時為出會。
第 十二 條:會員工會出會、退會或除名時,應繳納之各項費用應予繳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四章   會員代表

第 十三 條:會員工會應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之規定,選出會員代表,出席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 十四 條: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享有提案、發言、表決、複決、選舉、罷免諸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被選舉權不限於會員代表。
第 十五 條: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言行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監事會查證屬實者,應移請理事會通知原選任會員工會撤換之。

第五章   組    織

第 十六 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並由監事會代行監督權。
第 十七 條:本會置理事27名,候補理事13名,監事9名,候補監事3名,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本會所屬會員工會之會員中,具者得選任之,其次多票者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
第 十八 條: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九人,處理日常會務。
第 十九 條: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互選一人為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綜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本會置副理事長三人,協助理事長處理分工會務,及授命對外代表本會;由理事長就具有常務理事資格者聘任之,任期與理事長同。
第 二十 條: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三人,常務監事互選一人為監事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二人、秘書一人、組長三人、幹事若干人為會務工作人員(亦可兼任)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任用,解任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得依業務需要設立各部門、委員會及其他有關之機構,並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監事遺缺時,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薪職,但辦理會務應支給車馬費。
第二十六條:本會任用之會務工作人員得為有薪職,其任用資格、薪給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六章   職    權

第二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應經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2. 選舉或罷免本會理事、監事。
  3. 本會工作計畫及執行之審議。
  4. 審查本會預算、決算。
  5. 複決理事會之決議。
  6.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2.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3. 擬定工作計畫及編撰工作報告。
  4. 籌集經費及編定預算、決算事項。
  5. 接納及執行會員工會之建議或委辦事項。
  6. 勞、資糾紛之調處。
  7. 本會所屬各項事業之籌設及經營管理。
  8. 議決及處理本會之重要會務。

第二十九條:本會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2. 處理理事會之重要會務。

第 三十 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審查本會各項會務及事業之進行概況。
  • 審查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 其他有關監察及懲處事項。

第七章   會    議

第三十一條:本會之會議分下列三種:

  1.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集一次。如有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2.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如有理、監事二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常務理事會、常務監事認為必要時,得分別召集臨時會議。
  3. 常務理事會每個月召集一次,如有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三十二條:本會之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員代表應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若不克出席,得委託本會其他會員代表,但每一會員代表以委託一名會員代表為限。
第三十四條:本會理事、常務理事、監事及常務監事應分別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及常務監事會,若不克出席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該會議召集人請假,若無正當理由連續缺席二個會次時解任其職。

第八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五條:本會之年度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會費:每一會員工會入會時,繳納新臺幣壹仟元整,一次繳清。
  • 經常會費:以該會員工會之會員每人每月繳納新臺幣二元整,每月底前繳清(或按季繳納)欠繳六個月以上,既予停權。
  • 事業收益:本會所屬之事業,經年度終了結算完稅後之收益。
  • 委託收益:本會受會員工會或其他機關團體委辦事務扣除費用後之收益。
  • 贊助捐款:本會接受會員工會、會員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之補助費、贊助費、捐款。
  • 其他收入:不屬前五款之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得設立基金,其收支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三十七條:本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八條:本會之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理事會應於每月編製月報表送交監事會審查,並應於年度終了編製決算書送交監事會審查後送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九條:本會之年度經費,應按當年度預算支出,不得借貸給任何人。
第 四十 條:本會之會計及審計處理準則,應由理事會依一般公認之會計及審計原則訂定之。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如因故解散其剩餘財產依法歸公。
第四十二條:本會之法規及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